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
1 、 研究制定全市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规范,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2 、 依法核定在本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
3 、依法组织 查处 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案件;办理上级交办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4 、组织、协调监管全市煤矿的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
5 、 对在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实施企业年度检验;
6 、 审批冠市名的企业名称。
(二)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主要执法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9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10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11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2 、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3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 ;
14 、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1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6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17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1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19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各工作岗位行政执法职权
1 、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局长岗位行政执法 职权
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局长在市局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主持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的全面工作,并对其负责。
( 1 )制定工作计划,拟定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 2 )做好本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其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 3 )组织实施对全市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制定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规范和有关措施、办法;
( 4 )负责依法核定在市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工作;
( 5 )负责本局的企业年度检验、证照管理和其他事务;
( 6 )负责组织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职权
在企业注册局局长的领导下:
( 1 )协助注册局长履行工作职责,局长离职期间,主持本局全面工作;
( 2 )协助注册局长指导、检查全省内资企业注册监督工作,搞好调查研究;
( 3 )负责审批在本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的名称核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 4 )负责在本局登记内资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
( 5 )负责市工商局对违反内资企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6 )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有关的工作文件,协调市政府其他部门涉及本局工作方面的关系;
( 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和科员岗位行政执法 职权
在企业注册局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
承办对在本局注册的内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2 )具体实施对在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年检工作;负责对企业档案的管理和查询工作;
( 3 )具体实施查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工作;
( 4 )对本系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建议、办法和措施;
( 5 )组织办理在市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 6 )结合本市实际开展有关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和办法;
( 7 )为企业提供企业登记注册方面的咨询服务,办理冠市名的企业名称的查询、审查工作;
( 8 )做好企业登记的各时期报表,并做出统计分析;
( 9 )具体负责指导全市企业注册监督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 10 )负责本局内勤事务等工作;
( 11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各工作岗位行政执法义务和责任
1 、岗位行政执法义务
( 1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熟练掌握和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
( 2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 3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 4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5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 6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7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 8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 9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 1 ) 对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年检、设立、 变更、注销登记及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 2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错案的, 依据《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责任。
( 3 )在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日常监督工作和其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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