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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机构



  行政许可

 

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共12项)


1.企业核准登记(含私营企业登记)
实施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2.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实施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实施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实施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5.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登记
实施机关:省级工商局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6.个体工商户登记(含验照)
实施机关: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行政管理职责:(一)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二)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三)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四)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帮助。”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实施机关: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烟草广告审批
实施机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8项。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9.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实施机关: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1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10.户外广告登记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11.商品展销会登记
实施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12.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2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 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 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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