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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打折每年应不超两次”          【字体:
“商场打折每年应不超两次”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6

“在医院打点滴不应该收取座位费”、“座机呼叫转移、来电显示功能不应该收费”、“家用轿车属于生活消费品,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昨日上午,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在成都举行记者招待会,为《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消条》)修订提了不少建议。

  明码实价

  才能让消费者真正得实惠

  “我建议四川省可以把限制商场的打折次数写到《消条》当中!”武高汉说,现在很多商场一年四季都在打折,甚至有部分商场天天都在打折,这其实可以视作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价格欺诈,“你买的东西价格到底是多少呢?”对此,武高汉提议,《消条》当中可以写入对商场打折次数的限制,每年打折次数不超过两次,年底的时候一次,其他时间再安排一次就行了,其他时间都应该明码实价。这种明码实价才能让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

  “《消条》中还有一条是‘价值较高的商品在双倍赔偿的时候应当限制在1倍以下’,我觉得这一条是很不合理的。”武高汉说,这一条中有两处很模糊的地方,首先“价值较高”的意思不明确,价值在多少的物品才算是较高?其次,这一条的方向不对,双倍赔偿是《消法》中的规定,“1倍以下”这样的条款违背了《消法》,同时也没有起到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惩罚的目的,“我觉得应该规定为价值在××金额以下的物品赔偿可以超过1倍,这样更加合理。”

  《消条》在修改过程中,一些人士对其中一些条款出现了争议。对此,武高汉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是应当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消条》是为普通消费者而立的;二是要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市场监督的积极性;三是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只要坚持这三个原则,最终制定出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一定是公平的、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新标准果冻噎死小孩

  厂家应具更多社会责任感

  日前,武汉一名3岁小孩在吃果冻时被噎死,由于以前频发此类事故,国家有关部门修改了标准,规定杯形凝胶果冻的直径应不低于3.5厘米,并且应在包装的醒目位置写上警示语。新标准已经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这一次酿成悲剧的果冻正是符合新标准的果冻。

  针对这一热点问题,武高汉昨日也发表了看法,他表示这个事故是生产厂家的责任,不容回避。“这种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问题,我们应该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只有不合格的消费品,没有不合格的消费者。既然已经有消费者为此付出了生命,厂家就应该承担起责任,这点不容置疑。”武高汉表示,其实在新标准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部分厂家生产的果冻一头大一头小,虽然大的一头直径大于3.5厘米,但小的一头一般直径只有1厘米左右,仍然可能堵塞呼吸道;其次目前国内生产果冻的原料也有问题,入口后不会融化,也很难取出来,危险性很高。

  武高汉表示,既然国家标准存在不足的地方,而这些不足已经足以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那么厂家就不能再心安理得地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来生产果冻。“希望厂家能够拿出更多的社会责任感!”武高汉说,要解决这个问题,当务之急是厂家应该尽快制定比国家标准要求更高的企业标准,确保自己生产的果冻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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