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法则,上海市专利补贴不再是内资企业的“专利”,外资企业的新产品只要符合条件,即产品拥有自主专利技术,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导向,且在3年内通过新产品鉴定,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能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则可享受政府的同等资助。其补贴的对象不再是进入市场的产品,而是竞争前的研发活动。补贴的形式也由原来通过科技、经贸部门的计划安排、以税收减免的方式体现,改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产品的专利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公开对研发活动进行资助。资助金额最多可达到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进入市场竞争前研发活动成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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