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工商局修订完善了该局200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其《执行标准》,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处罚中出现人情罚、关系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
在修订后的《适用规则》中,江西省工商局进一步明确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规定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江西省工商局此次修订的《适用规则》及其《执行标准》采取分级制度,对每种违法行为都按违法情节不同,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个或以上档次,相应地在法定范围内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并明确划分了具体的罚款金额及处罚种类,确保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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