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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8日,婺源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浙江来婺源旅游的游客屠**、杨**投诉,诉称3月26日夜入住婺源县某大酒店,遭遇歹徒入室行窃,随身携带的手机、数码相机及钱包被洗劫一空,要求该酒店赔偿个人损失9000元。消费者还称,下午要随团去三清山,要求县消协马上予以调查解决。
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与该酒店联系,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消费者屠**、杨**2人26日入住酒店,27日早上发现失窃,酒店已向县公安局报案,县旅游局也曾在27日介入与酒店协商,协助消费者索赔,但皆无满意结果,消费者才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的。而此时酒店老板及相关管理者已经出门赴吉安开会,调查调解面临无法进行的僵局。
面对消费者的心急如焚,面对案情的棘手复杂,县消协工作人员一面安慰消费者,一面找来酒店老板的电话号码,通过电话联系积极的与酒店方面进行了解和沟通。经过近2个小时的了解调查,投诉案情和事实基本清楚,并且得到了案情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县消协认为: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卫生整洁的消费环境,全面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消费者入住酒店被盗,说明酒店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缺陷(三楼走廊的监控摄像头也是坏的),应负相当责任;消费者屠**、杨**2人在饮酒后入住房间,对自己是否锁好房门都记不清楚了,说明消费者屠**、杨**饮酒过度,麻痹大意,客观上给小偷制造了机会,同时,对自己的物品也未按酒店的要求寄存,因此应该负主要的责任;屠**、杨**2人随团出游,作为全程陪同的导游程某未能及时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防范,也未逐一检查全团游客是否入房休息,没有尽到全陪导游的应尽职责,所以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作为婺源当地接待该团队的某旅行社,在安排游客入住酒店之前,既没有足够了解酒店的安全保护情况,又没有协助随团导游安排照顾好游客的入住起居,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最后,在县消协的主持调解下,由酒店、某旅行社和导游程某分别向消费者屠**、杨**2人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880元、1200元和1000元,剩下4000元由消费者屠**2人自己承担。
从中午11点受理投诉到下午1点解决纠纷,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忍受饥饿,用了仅2个小时就使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这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好的维护了婺源形象。消费者屠**、杨**紧紧的拉住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手,激动的说:“谢谢!谢谢!婺源,真不愧是中国最美的乡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