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工商行政管理邮箱 地区: 用户名:  密 码:
首页 | 动态消息 | 公示公告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组织机构 | 表格下载 | 企业查询 |
黄页 | 企业上网 | 消费维权 | 消费指南 | 网上投诉 | 网站备案 | 网址导航 | 访客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上饶工商信息网 >> 政策法规 >> 行政管理 >> 正文
电影管理条例          【字体:
电影管理条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5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一、电影制片

    1、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2、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电影进出口

    1、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2、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三、 电影发行和放映

    1、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2、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3、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5、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起施行。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饶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
    网站制作:上饶工商信息网络中心   邮箱:sraic@srgs.net
    地址:上饶市信阳路15号       邮编:334000
    联系电话:0793-8316301 8316140  传真:0793-8316301
    CopyRight 2003-2008
    赣ICP备05007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