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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照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字体:
关于照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5

关于照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照相行业经营行为,及时、公正、合理、有效地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杭州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照相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照相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应向消费者如实明示各类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明码标价,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拍摄、冲洗胶片印放照片时,应当按服务规范在取件凭证上写明规格、数量、价格,消费者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应同时注明。由于店方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的应与消费者协商予以妥善解决或者作退款处理。
  第四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委托冲洗胶卷、扩放照片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依据服务规范和约定期限按质、按量、按时提供服务(停水、停电等意外情况除外)。两次发生误期(约定期限)消费者仍不能取到实物(胶卷、照片)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住家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到拍摄经营场所)往返交通等合理费用。
  第五条 经营者在冲印、扩入服务中,由于操作不当,保管不善等人为原因素引起胶卷损坏或遗失及其它问题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幅度原则上为胶卷原价值六倍。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电力部门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停电等经营者无力抗拒的原因而引起胶卷损坏或遗失,并具有可靠的证据(凭证),一般按胶卷的原价值赔偿。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经营者同消费者协商解决。
  第六条 消费者委托冲扩的胶卷拍摄内容重要且难以补拍的照片,如婚、丧事,出国(境)旅游、科技考察等,先出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约定价值协议。按协议可要求提供专门服务进行单独冲洗等收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约定价值金额的10%。提供专门服务发生胶卷损坏或遗失等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当按约定价值承担全额赔偿。
提供专门服务为消费者自愿行为,经营者不得强行要求保值或拒绝保值,更不得拒绝不保值的冲洗、扩放业务。
  第七条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对售出的感光材料和胶卷,应保证质量,经有关部门鉴定证明是伪劣或假冒商品的,应视为欺诈行为,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负责加倍赔偿,并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如果检测部门鉴定证明是感光材料和胶卷自身质量(属生产者的责任)问题,可先由经营者负责赔偿,然后再由经营者凭检测部门的鉴定证明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并由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承担检测费用。 
  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属于质量问题:
  1、由于冲片机的药液结晶和扩印式操作不慎造成底片被划伤的;
  2、由于经营场所停电、胶卷引带脱落或因机器故障而造成部分或全部底片漏光的;
  3、在底片质量、拍摄曝光与色温完全正常情况下,造成严重偏色的;
  4、精放和扩印的照片密度过大、过小的;
  5、精放照片与消费者持有或提供的标准小样相对比,色彩还原与密度偏离较大的;
  6、冲印的底片或照片被遗失;
  7、由经营者责任造成其它损坏的。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发生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约定价值的,按约定价值赔偿;没有约定价值的,由双方议定价值赔偿;不能议定,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暗房、整修、着色等工艺中发生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凡属赔偿消费者费用时,不再收取冲洗、扩放费。
  第九条 对拍摄、冲洗、扩放等经营服务中发生的问题,直观难以分清责任的,可与消费者商定,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拍摄、冲洗、扩放等方面的质量纠纷,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当地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处理。也可?quot;96315"举报投诉,属于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赔偿。对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六、七、八、十条规定的,消费者协会或照相行业协会应予以通报。对经营者的违反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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