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工商行政管理邮箱 地区: 用户名:  密 码:
首页 | 动态消息 | 公示公告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组织机构 | 表格下载 | 企业查询 |
黄页 | 企业上网 | 消费维权 | 消费指南 | 网上投诉 | 网站备案 | 网址导航 | 访客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上饶工商信息网 >> 政策法规 >> 广告法 >> 正文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字体: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5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 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兽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 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

三、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

四、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五、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 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 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八、 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

九、 兽药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 违反本标准的兽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正…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修…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饶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
    网站制作:上饶工商信息网络中心   邮箱:sraic@srgs.net
    地址:上饶市信阳路15号       邮编:334000
    联系电话:0793-8316301 8316140  传真:0793-8316301
    CopyRight 2003-2008
    赣ICP备05007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