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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网络管理滞后 部分年轻网民为炫耀搞破坏            【字体:
法律对网络管理滞后 部分年轻网民为炫耀搞破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it.sohu.com/20070225/n2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5
  •        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CJR)

      “我们都快成熊猫了。”负责“熊猫烧香”病毒案侦破的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网监大队,这段时间一直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网上线索可能稍纵即逝,他们不得不日夜作战。

      该大队教导员胡红义在和这些年轻人有诸多接触的过程中发现,目前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部分年轻人上网目的开始发生变化,从单纯的好玩开始变成了有经济目的,他们可以利用网络的漏洞为己牟利。

      他认为,部分年轻网民存在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问题,尤其是对其网络行为的法律意识淡薄。当下对网民的网络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很重要,应该做到上网有序,行为有则。

      胡红义发现,网络对年轻人有无穷的魔力,他们的想法一旦在网上实现,就能证明自己的能力,验证自己的水平。部分年轻的网民有一个通病,就是为了达到炫耀自己的目的,不惜给别人造成破坏。

      他发现,网络不再是纯粹虚拟的,已经形成一个社会,而网络“社会环境”对年轻人的影响,有时甚至大于现实社会的影响。网上会形成不同的圈子,年轻人很容易受其影响。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即使在网上做了什么,一般人也不会知道是他做的。

      胡红义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的管理显得滞后,比如无法确定诸如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的价值,很多案件连立案程序都进入不了。我国刑法第286条中虽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但这里的“后果严重”,又该如何认定?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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