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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在北京及其他位于省、自治区开发的非经济适用房项目,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要按照不低于20%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按季度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据了解,这个政策主要是针对全国,北京在去年就已经开始执行,因此对北京的开发商实际影响并不大,但在开发商资金紧缺的节骨眼儿上,这个政策的公布,还是让开发商心里有“屋漏又逢连夜雨”的感觉。不少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该政策预示着政府对房地产企业仍将采取“严管”的态度,这对于目前的房地产业来说,绝对是“重大利空”。
《通知》称,该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预计利润率上,各省市执行的标准不同,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以北京为例,按照《通知》规定,开发商每季度或每月的预售收入中,除了要缴5.5%的营业税,还要先按20%预提利润后,再按25%预缴所得税,这样,总税率达到10.5%。也就是说,开发商每月预售1亿元,要缴1050万元的税。
嘉恒投资董事长对记者说,对于开发商来说,融资相当于“输血”,预售和销售收入相当于自己“造血”,目前,从全国来讲,开发商融资受阻,预售收入也不理想,有些实力不强或去年疯狂拿地的开发商身体已经相当“危弱”,但还在硬撑着,该政策执行后,将加速这部分开发商“倒下”的速度。另外,去年疯狂拿地的一些大开发商很可能因为“地多钱少”消化不了而“撑死”。
另据了解,20%的利润率只适用于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的预计利润率标准为不低于3%,但限价房按何标准预计,该《通知》中并未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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