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工商行政管理邮箱 地区: 用户名:  密 码:
首页 | 动态消息 | 公示公告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组织机构 | 表格下载 | 企业查询 |
黄页 | 企业上网 | 消费维权 | 消费指南 | 网上投诉 | 网站备案 | 网址导航 | 访客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上饶工商信息网 >> 消费指南 >> 购房 >> 正文
北京市建委欲治工程欠款顽疾:有前科者多压两成            【字体:
北京市建委欲治工程欠款顽疾:有前科者多压两成
作者:马磊    文章来源:焦点房地产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0

   

  发生过拖欠工程款或因合同履约争议损害购房人及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不良行为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开发或承接新的项目时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30%的工程担保。这是市建委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中做出的明确规定。《暂行办法》首次实行不对等金额担保,同一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只需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工程担保。

 

  近年来,北京市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市场发展迅速。但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尚待完善,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披露,相关的信用和经济制约机制不健全,建筑市场中“违约失信”问题比较突出,施工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合同履约争议间接影响了购房人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和经济制约机制,规范施工合同当事人履约行为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结合几年来北京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经验,《暂行办法》将构建建筑市场信用约束机制与规范工程担保制度相结合,加大违约企业的失信成本,并首次实行不对等金额担保,即同一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只需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工程担保。目的是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机制的制约和规范作用,鼓励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继续依法诚信经营,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共同构建“守信得偿,失信受罚”的市场信用环境。

 

  《暂行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履约担保的保函应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通过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进一步落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促使其加强风险防范控制,积极主动地监督被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应当履行但拒不履行代偿责任的保证人,担保受益人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及其保证人使用的工程担保委托合同及保函,应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有关规定,以防止保证人通过增加不规范的免责条款或附件逃避自身的代偿责任,使工程担保失去作用,损害担保受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制约少数保证人搞压价竞争,“只卖保函,不承担责任”的行为。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北京市建委:经济适用房超出…
    北京一季度土地成交同比增17…
    北京汽车市场渐趋成熟稳健发…
    北京一开发商逾期交房被判赔…
    从9.9折到9折 北京开发商促销…
    北京:八项措施保障今年粮油…
    北京企业食用油提价获批   两…
    北京楼市释放价格松动信号
    北京常营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最…
    北京车市行情 热销车型降幅增…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饶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
    网站制作:上饶工商信息网络中心   邮箱:sraic@srgs.net
    地址:上饶市信阳路15号       邮编:334000
    联系电话:0793-8316301 8316140  传真:0793-8316301
    CopyRight 2003-2008
    赣ICP备05007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