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回放
去年年底,北京万通东方策略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岳先生和周女士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岳先生将一处房屋卖给周女士,公司作为中介为二人的买卖行为提供居间服务,并约定二人应于上述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公司交纳居间服务费8000元。
合同签订后,岳先生反悔,以致交易未能成功,岳先生和周女士都拒付服务费。万通公司认为自己的服务行为已完成,理应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故起诉到了法院。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在促成岳先生和周女士签订买卖合同后,岳先生和周女士应向原告交纳服务费。现交易不成是岳先生造成,岳先生和周女士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付原告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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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比如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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