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10月,上饶市某企业为职工集资建房解决本矿职工住房问题,共建12栋楼房,2003年8月交付使用。
该集资房6-10栋未到半年时间,房屋墙体裂缝,楼顶渗水,经质检部门检验,属于质量问题。为此,李某、刘某、徐某等几十户住户多次向矿领导反映,但都未得到处理。2004年7月18日,他们集体向信州区消协投诉,强烈要求消协给予维护合法权益。消协接诉后,经调查了解,投诉李某、刘某、徐某等所诉情况属实,企业及房屋开发商应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经交涉,企业负责人及房屋开发商却认为:单位集资房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单位内部解决,消协介入此事不太妥当。
依据《消法》第2、10、11、16、18、23条的规定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国务院有关房改政策、单位集资房也是消费的一种,消协介入此案是合法的。信州区消协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在质检部门、新闻单位的配合下,企业负责人和房屋开发商承认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按照集资建房户的合理要求投入10余尤对该企业6-10栋楼房进行了全面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