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工商行政管理邮箱 地区: 用户名:  密 码:
首页 | 动态消息 | 公示公告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组织机构 | 表格下载 | 企业查询 |
黄页 | 企业上网 | 消费维权 | 消费指南 | 网上投诉 | 网站备案 | 网址导航 | 访客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上饶工商信息网 >> 消费指南 >> 购车 >> 正文
交强险遭质疑 推动听证办法出台            【字体:
交强险遭质疑 推动听证办法出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9
  •    

     本报讯 (记者殷洁)保险行业的听证办法正向公众纳谏。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草案)》,而专家认为这一办法或让交强险听证具有可操作性。

       

     举行听证30天前公告

      

     根据《办法(草案)》,可听证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实施保险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保险行政许可事项。而保监会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0日前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上向社会进行公告。

      

     不过对于评定该听证的范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是否可以省去“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听证”,将听证的选择交给社会公众。比如此前公众质疑交强险一事上,则一直由保监会当时判断“现阶段还无须听证”。

      

     此外,办法草案中也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拟听证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性质及其他客观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人中确定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听证代表人的确定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中国保监会可以邀请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作为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

      

     交强险听证具可操作性

      

     “公众对交强险的质疑推动了这个办法的出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表示,因为随着监管机关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真正需要保监会审批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行政许可事项已经不多,符合草案规定的恐怕只有交强险一项。

      

     而在此前有律师对交强险的质疑中,有一项正是保监会在去年审批行政许可时并未向利害关系人发布公告和举行听证会。机动车车主作为交强险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向保监会提出申请听证的权利。

      

     熊文钊评价说,没有具体办法可遵照,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仍然需要听证,但这个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听证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办法草案中提及的听证时间、人数要求以及利害关系规定等等,比其他行业的规定还要更加细化。”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交强险网上优惠 保监会:未浮…
    北京十一起路查交强险
    下月行车须携交强险标志 未…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饶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
    网站制作:上饶工商信息网络中心   邮箱:sraic@srgs.net
    地址:上饶市信阳路15号       邮编:334000
    联系电话:0793-8316301 8316140  传真:0793-8316301
    CopyRight 2003-2008
    赣ICP备05007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