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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谢莉葳)自10月1日起,既没有购买交强险,又没有商业三者险保单的上路车辆,将面临着扣车、罚款2100元的处罚。这是记者9月27日上午从北京市交管局和北京市保监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王立在会上透露,3天之后,检查“交强险标志”将像检查“酒后驾车”一样,被纳入交管局日常执法范围。如果交警发现被查车辆应当投保却没有投保交强险,当场就会扣车。
据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管部门具体惩处措施如下:如果是未投保交强险的,交管部门将扣留车辆,责令投保交强险,并对车主处以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家用轿车合2100元)的罚款后发还车辆;此外,每年都有无数车主年检后,因担心撕刮标志麻烦或划伤车膜,而未将交强险标志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摩托车除外),如此仅仅随车携带标志的也难躲处罚,交管部门对此也将处200元罚款、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人粘贴标志后放行;如果是忘带保险标志,除了罚款200元、记1分外,交管部门还有权扣车,待提供相应保险标志后发还。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张冠李戴使用他人保险标志的,除了面临扣留车辆、责令补办、双倍罚款等相关处罚外,还将额外对当事人处1800元罚款。
至于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王立副局长表示,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待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再投保交强险。对于进京的外地牌照车辆,10月1日之后同样要接受这一检查,凡没有粘贴标志,又提供不出有效三者险凭证的,也会被扣车罚款。
据了解,十一查验强制保险标志的执法依据是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第45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须在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9月30日已是最后的期限。有关人士提醒广大车主,十月一日起车主出行一定要随车携带原保单,以备查验;如果原保单丢失,车主补办前也可以出示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保单复印件。
(编辑: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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