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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台湾方面混淆概念 大陆积极应对两岸毛巾摩擦            【字体:
评论:台湾方面混淆概念 大陆积极应对两岸毛巾摩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13
  3月2日,因两岸毛巾纠纷而在台北举行的听证会引起了各方关注,有媒体甚至用“目不暇接”来形容台湾媒体上关于此事的消息。这本是一起普通的贸易纠纷,引起关注是由于这是台湾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第一个对大陆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的案件。
  “其实大陆和台湾的贸易纠纷从2002年开始就有,但是都是大陆告台湾企业倾销。
台湾诉大陆企业,这是第一次。”中国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周世俭3月6日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说,“不过这都是正常的。”
  台湾方面混淆概念
  据台湾媒体报道,参加听证会的大陆方面代表除了纺织品商会相关人士外,还包括商务部四位官员,不过,这四位官员都是以纺织品商会常务理事和理事身份赴台,隐去了官方身份。
  “这说明大陆希望以民间的方式解决争端,这可能也是今后大陆解决与台湾贸易摩擦的主要模式。”贸易专家金柏松认为。
  周世俭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大陆和台湾的贸易纠纷从2002年至今,已经有10起,每次都是大陆方面举行听证会,台湾企业或者协会来应诉。此次台湾诉大陆毛巾倾销,大陆以商会为代表方参加听证会,正是按照WTO框架下解决贸易争端的相关规则。
  周世俭指出,从现在情况看,台湾方面对于应用WTO的哪个条款来采取防卫措施还比较混乱。据了解,对于大陆毛巾,台湾“经济部”已经宣布展开“反倾销调查”,但也有人要求引用针对中国的“过渡性特定产品防卫机制”,还有人要求以“进口救济”方式解决问题。
  “这是三种不同的方式。”周世俭介绍,“反倾销”针对低价销售、短期内到货量猛增的现象,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进口救济”是只要认定大陆毛巾对台湾毛巾产业有冲击就可以采取的防卫措施,是针对公平贸易的行为。而“过渡性特定产品防卫机制”则是一项专门针对中国的条款,即只要进口方认定中国进口增加,以致扰乱市场或有扰乱市场之虞,就可要求与中国协商,如两个月内无法取得满意解决,就可采取防卫措施,不需要经过反倾销措施的调查行动。
  台湾专家指出,“进口救济”和反倾销针对的分别是公平贸易和不公平贸易行为,大陆毛巾进入台湾市场,不可能同时是公平贸易行为和不公平贸易行为。
  曾经与台湾工业总会等协会有过接触的周世俭介绍,对于WTO框架内的贸易纠纷所涉及的“反倾销”“进口救济”等概念,台湾业界了解得并不是很清楚。
  积极应诉 完全抗争
  在3月2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台湾毛巾产地云林县毛巾产业科技发展协会理事长周清源介绍,自2002年2月15日台湾开放大陆毛巾进口以来,大陆毛巾在台湾市场占有率由2002年的49%快速成长到2004年的70%。台湾毛巾业者家数和市场占有率严重萎缩,随时有消失的可能。
  而大陆方面出席听证会的代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曹新宇、委任律师刘建伟等则认为大陆对台湾毛巾出口与台湾毛巾产业所受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他们表示,大陆进口毛巾数量增长,是开放大陆毛巾进口下的正常现象,且年增长率呈下降趋势:2003年增长50%多,2004年增20%多,到2005年前9月则已出现微幅的负增长。
  听证会上,大陆方面还对台湾业者申请书附件里的的申请人名单提出质疑,其中有部分业者没有在“经济部”或云林县政府办理工商登记、工厂登记,也有业者是2000年就已经歇业,还有的实际上将厂迁到越南,本身在扮演进口商的角色。
  对于大陆代表团的充分准备、资料翔实,周世俭和金柏松都认为这是顺利解决两岸毛巾纠纷所必须的。“最后报到世贸组织后,就看谁的资料更为客观全面。”金柏松说。
  而周世俭认为,对于和台湾方面的贸易争端,首先要采取“积极应诉、完全抗争”的态度。如果希望私下和解,这种态度更为必要,同时在协商和谈判时抓住机会,寻找私下和解的可能性。
  如果是诉诸法律,周世俭建议,大陆方面应该找台湾的当地律师,胜算相对大一些。
  摩擦会更多
  周世俭告诉《国际先驱导报》,这次毛巾纠纷虽是台湾第一次对大陆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但其结果对于今后的贸易纠纷不会有太大影响。
  “这就是一次贸易摩擦,只要有进口出口,就避免不了。随着经济发展,类似的纠纷会越来越多。”周世俭预测。金柏松也持相同观点。
  而曹新宇指出,台湾产业结构调整后,许多毛巾业者转到大陆、越南等地设厂生产,再回销台湾,大陆对台出口毛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台商设厂生产的。如果台湾对大陆制造的毛巾设限,受损的将不只是大陆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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