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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戒》引发“民告官” 河北两律师起诉广电总局            【字体:
《色·戒》引发“民告官” 河北两律师起诉广电总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1
  •   今天上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力、陈肖言向本报记者透露,1月28日下午,他们二人作为原告,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撤销影片《色·戒》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发行、放映该影片。二人表示,如果中级法院不予立案,他们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在观看影片《色·戒》后,不仅未能获得任何精神享受,反因该片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民族自豪感、民族自尊感遭受严重挫伤!”张力、陈肖言对影片《色·戒》宣扬的内容十分气愤。
      张力、陈肖言律师向记者陈述了他们提起诉讼的四条理由。
      其一、恶意改编抗日故事。二人认为,电影《色·戒》系改编自张爱玲的同名小说。该小说取材于抗战时期的真实故事。历史上的郑苹如本来是事败后英勇就义的,丁默村也被当时的国民政府枪决。但电影《色·戒》却将以郑苹如为原型的王佳芝描写成深陷肉欲,继而生情爱上易先生。在易先生为其送上一颗钻戒后,随即叛变,放走易先生,而易先生却又派出军警逮捕了王佳芝及五名抗日青年。被枪决前,五人被吓得恐慌绝望,但王佳芝毫无悔意,易先生也在怀恋王佳芝。
      其二、贬损侮辱抗战志士。电影《色·戒》用多种手法丑化抗日志士。数次描写王佳芝练习性交、接受性虐、享受性爱;王佳芝在数次性交并接受一颗钻戒后即成为一个为钱、为性而不顾民族大义的人。爱国青年团体中的男子们则个个懦弱无能,使不得刀、见不得血,且事事办不成,最后还被抓获枪毙。在被枪决前,除王佳芝面无表情表示不悔与易先生的“爱情”外,其余五人都不是从容就义,而是个个被反绑跪地,猥琐不堪。
      其三、美化汪伪汉奸头子。易先生的原型本是汪伪政府特务头子丁默村,丁默村双手沾满了抗日志士的鲜血,抗日战争结束后被枪决。但电影《色·戒》却把易先生刻画成外表风度翩翩、性格刚毅果敢、大难不死的英雄,即便是杀了王佳芝仍爱着王佳芝而流下温情的眼泪,以褒扬其充满“人性”。
      其四、出品人使用“易先生”为字号的电影制作公司,向正义力量示威。电影《色·戒》中的易先生原型丁默村是汪伪政府的特务头子,杀人无数,罪恶累累,而该电影的“出品人”竟然故意打出以“易先生”为字号的“易先生电影制作公司”,宣扬汉奸形象,挑衅民族感情,向正义力量示威。
      二律师认为,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神圣的救亡战争,所有为抗日战争而牺牲的英烈、参与抗日战争的志士的形象和名誉理应得到维护和尊重。而电影《色·戒》恶搞抗日故事,亵渎抗日英烈,宣扬汉奸形象,损害了国家荣誉,践踏了民族尊严,危害了社会公德,颠倒了真、善、美与假、恶、丑的价值取向,混淆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的原则规定,也违反了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二律师认为,国家广电总局作为电影片审查主管机构,未能尽到法定职责,为影片《色·戒》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使这一影片在全国公映,其行为显属违法,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撤销。
      “我们并不认为自己提起的是一起公益诉讼,我们只是作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来起诉的。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张力、陈肖言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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