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一件衬衣想掉换,结果纠纷历经5年,双方还打起了官司。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件二审驳回了商家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退还消费者郑某购买衬衣的360元钱。
买来衬衣引纠纷
2003年9月,郑州市民郑先生到郑州华联商厦花360元购买了一件“绅士牌”衬衣,回到家后,郑先生感觉衬衣不合适,要求退货。商场工作人员收回衬衣后给郑先生出具了收到衬衣的收条,同意掉换。但是,两年过去了,郑州华联商厦一直没有给其掉换衬衣。2005年10月31日,郑先生到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但事情仍然没有得到解决。郑先生遂拿起法律武器将郑州华联商厦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郑州华联商厦退回购买衬衣款360元,并支付来往交通费1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收到条虽然没有加盖被告公章,但是从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衬衣款360元的诉讼请求应给予支持。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12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交交通费票据,法院不予支持。
商家不服上诉中院
一审判决后,郑州华联商厦不服,遂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商厦在上诉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郑先生提交的收条是一张白条,且明显存在改动添加的迹象,另外郑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衬衣的价格,同时,认为郑先生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郑先生在答辩中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白条是当时商家卖衬衣的营业员写的,字是部门经理写的,且本案没有超过时效,并认为,自己一直在找商家解决此事,可对方一拖再拖,并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收条未加盖上诉人的公章,但与郑先生到12315消费者投诉指挥中心投诉的情况及商家在2003年确实经营过绅士牌衬衣这一事实能相互印证,所以,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商家应及时给郑先生掉换衬衣,但商家一直未予掉换,现在商家已不再经营该品牌衬衣,商家就应将购货款退给郑先生。由于商家没有证据证明该品牌衬衣的价格不是360元,因此,原审判决让退还郑先生360元的购货款并无不当。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所有: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饶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网站制作:上饶工商信息网络中心 邮箱:sraic@srgs.net地址:上饶市信阳路15号 邮编:334000联系电话:0793-8316301 8316140 传真:0793-8316301CopyRight 2003-2008 赣ICP备05007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