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工商行政管理邮箱 地区: 用户名:  密 码:
首页 | 动态消息 | 公示公告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组织机构 | 表格下载 | 企业查询 |
黄页 | 企业上网 | 消费维权 | 消费指南 | 网上投诉 | 网站备案 | 网址导航 | 访客留言 |
您现在的位置: 上饶工商信息网 >> 消费维权 >> 维权资讯 >> 正文
跨行取款遭拒 储户告银行胜诉获赔8元手续费            【字体:
跨行取款遭拒 储户告银行胜诉获赔8元手续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     柜台办理跨行取款遭拒,只好“求助”自动取款机,并因此多支出了8元手续费。储户一怒将银行告上法庭,并获得法院部分支持。日前,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审结这起索赔案。

        今年9月6日,武汉市民张先生持建行银行卡,就近到另一家银行某支行,想通过柜台办理同城跨行取款业务,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只好
    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因限额为2500元,他分4次取了1万元,被收取手续费16元。

        事后,张先生认为作为武汉电子支付系统的联网银行,该银行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了自己的损失。为此,他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6元。对耽误时间造成的损失,他则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庭上,被告方辩称,电子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该系统在完善阶段,人民银行与本行没有上述承诺。

        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公开展示“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个人实时业务部分业务须知”,指明“开通之日起至2006年3月底为推广期,在此期间银行暂不向客户收取电子交易费”。设在武汉的被告方,属于此次公布范围,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开户时,开户银行没有告知电子交易手续费的标准。原告应缴纳的手续费标准,参照现行已公布的有关标准为8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给予原告办理相关个人业务,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在自动取款机上多花的手续费8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饶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
    网站制作:上饶工商信息网络中心   邮箱:sraic@srgs.net
    地址:上饶市信阳路15号       邮编:334000
    联系电话:0793-8316301 8316140  传真:0793-8316301
    CopyRight 2003-2008
    赣ICP备050079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