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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购买二手房慎付意向金            【字体:
浙江省消保委发布消费警示:购买二手房慎付意向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4
  •     本报杭州讯 近段时间,二手房交易日渐活跃,不少消费者为抢购房源,草率下单,致使房屋买卖纠纷频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了多起由意向金引起的房产纠纷投诉。为此,浙江省消保委特别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房,要避免意向金的风险。
        今年3月,杭州的徐小姐看中了一套总价148万元的二手房。房产中介机构告诉她,该地段房源紧俏,为防止他人抢先,最好签订买房意向书并先缴3万元意向金,如双方最终谈不拢,意向金可全额退还。徐小姐于是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了《委托购买意向书》,支付了3万元意向金。第二天,她与家人一起实地看过房型后,认为房屋朝向不好,遂向中介机构要求返还意向金。中介机构拒绝退还,理由是《委托购买意向书》上明确写着“如果出售方同意按徐小姐购买总价及付款方式出售该套房屋,则意向金自动转为购房定金”,现卖家已经同意按徐小姐的条件出售,因此,徐小姐交的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不予返还。
        浙江省消保委对杭州的二手房中介市场进行调查后发现,当消费者对所看房源较满意并有购买意向时,中介机构往往会以房源紧俏,为防止他人抢先,最好缴一笔意向金先定下来为由,劝消费者签买房意向书,并缴纳1万~5万元不等的意向金。此时,消费者对房屋的状况并未全面了解,甚至没有看到过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这给后期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因此,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要谨防中介机构设下的如下陷阱:
        ●陷阱一:部分中介业务员的误导。中介业务员口头承诺交易不成意向金可退,但实际上所谓的“交易不成”仅限于卖方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交付意向金对买方并无任何保障。相反,如果卖方同意、而买方由于种种原因不想买房时,根据合同约定,意向金就会被当做定金不予退还。
        ●陷阱二:房产中介机构偷梁换柱。有的房产中介机构口头上说消费者交付的是意向金,但在收据上却写成定金。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往往无法证明其口头承诺,而收据却成为了对方的重要证据。
        为此,浙江省消保委特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最好不签意向金协议。根据目前的意向金协议,支付意向金无法保障购房者能买到房子。同时,目前各中介机构提供的意向金协议是其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内容笼统、不完善,往往只规定了购房者的义务及违约责任,而没有规定中介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对购房者极为不利。若不得不签订意向金协议,消费者应仔细审核协议条款,不要轻信中介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要特别注意中介口头承诺与协议条款不一致的地方,必要的时候可要求中介工作人员将口头承诺写下来作为补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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