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食品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六项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
这六项机制是: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机制,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进行分解;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建立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进行联合执法;建立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地方基层组织作用的机制,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小食杂店、小摊点做到早发现、早规范、早取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通过制定具体考核指标,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量化;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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