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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案例          【字体:
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案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7

  •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晓松)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4.59万件,案值91998.86万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1.12万件,案值178542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6日公布了其中部分案例。

        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查处限定最低消费案

        2006年2月至3月,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和新闻媒体,对辖区内所属的从事酒吧、KTV、茶水服务的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某娱乐广场等11家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限定最低消费的行为。

        经查,当事的某娱乐广场自2005年10月22日起,在其包厢及卡座设置680元到188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额。在实际消费过程中,由服务员根据消费者人数带到相应包厢或卡座,并告知消费者该处所需最低消费额,但对所消费的酒水价格和品种均未告知,在结账时,如果未消费到最低消费额也必须按规定的最低消费额收取。

        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农药案

        2006年3月,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内物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些农药已超过保质期,遂决定对仓库内其他物品进行调查。

        经查,仓库内还有某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稻瘟息”农药65件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甲胺磷乳油”农药436件,货值金额33215元,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抽样,经送有关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其检测结果为:“稻瘟息”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低于国家标准,“甲胺磷乳油”农药的外观有明显沉淀,均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万州区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山西省临汾市工商局查处销售伪造质量标志手机案

        2006年4月,山西省临汾市工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查处一起销售伪造质量标志手机案。

        经查,工商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朱某在临汾市东关铝锅巷销售的多部手机涉嫌假冒进网许可标志,随即对该批手机依法扣留,后经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鉴定,该批所扣留手机中有58部手机的进网许可标志均为假冒。进网许可标志是一种质量标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造质量标志手机行为。

        临汾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58部伪造进网许可标志手机,并处罚款6000元。

        辽宁省普兰店市工商局查处经营不合格饲料案

        2006年4月,辽宁省普兰店市工商局在农村市场整治中调查发现,养殖户投诉的饲料问题较为集中。据当地农村养殖户反映,有的饲料在使用后并没有得到如饲料说明中的使用效果,出现了猪干吃料不长肉的现象,有的饲料猪吃后还产生不良反映。针对这种情况,普兰店市工商局于2006年6月对普兰店市饲料市场进行了质量监测。

        经查,普兰店市某饲料店经销的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希杰发斯特1220仔猪浓缩饲料”经检测铜含量超出了标准规定值,为不合格产品。工商执法人员在某饲料店检查出同一品牌不合格饲料共5.6吨,价值25200元,当事人已获利1260元。

        普兰店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没收该饲料店违法所得1260元,并处罚款5.04万元。同时,责令厂家收回养猪户未用完的饲料,并根据卖货发票退还购买饲料款合计6447元,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广元市工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农机案

        2006年5月,根据四川省工商局的安排和委托,四川省广元市工商局对某农机有限公司销售的“蓝天”牌1DN—4型微耕机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2月6日从另一公司购进了5台蓝天牌1DN—4型微耕机,购进价为每台5030元,货值金额为25150元,已经销售了2台。

        广元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蓝天牌微耕机3台、并处罚款15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工商局查处销售不合格翡翠饰品案

        2006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工商局对吐鲁番市珠宝玉器经销行业实施检查中,查处了一起销售不合格翡翠饰品案。

        经查,当事的吐鲁番市某和田玉器城于2006年5月从乌鲁木齐批发购进翡翠手镯21件进行销售,翡翠手镯销售标价分别为3500元和1280元,总货值为46860元。工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检验,标价为3500的翡翠手镯和标价为1280元的翡翠手镯检验结果均为染色翡翠手镯,属以假充真的翡翠手镯,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吐鲁番地区工商局依法对该批产品予以全部扣留。

        吐鲁番地区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尚未售出的21件不合格翡翠手镯,并处罚款23430元。

        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查处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

        2006年上半年,广东省广州市工商局在对汽车配件市场进行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了一起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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