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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协点评保险消费四大难点问题          【字体:
安徽省消协点评保险消费四大难点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9
  •     随着保险消费逐渐渗入到市民的生活中,有关保险消费的投诉、纠纷也呈逐年上涨的趋势。医疗保险、车险等理赔难成为消费领域中的难点问题。昨天下午,省消协组织了专家、律师、保险公司以及全省各地的消协负责人就目前保险消费市场的四大难点问题进行了点评和探讨,并给消费者在今后的保险消费过程中支招解难。

        难点之一:

        应该到哪家医院就诊?

        投诉案例:

        芜湖县投诉人周某,反映其小孩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2004年11月投保人患病在县惠民医院就医治疗,产生医疗费用4780元。当投保人持相关材料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县惠民医院不是保险合同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为由不予理赔。

        在消费者索赔时,保险公司以非定点医院拒赔,是否合理?保险公司指定就诊、鉴定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限制被保险人选择的权利?

        专家观点:

        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做出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凡对消费者的选择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的,都应视为有损消费者行使选择权。

        难点之二:

        买了保险却无法索赔

        投诉案例:

        消费者张某于1999年投保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定期保险(98型利差还型)3份。每年按规定交纳保费。2005年8月因患重症肌无力,合并类风湿关节炎在医院进行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实施的手术与合同中规定的“骨髓移植”不同不予理赔。

        买了保险,却发现其中的部分条款不合理,带来理赔难的问题,尤其是保险合同中出现违反常理的保险条款,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专家观点:

        对于保险合同中出现违反常理或加重消费者责任,单方扩大保险公司权利的条款,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属于不公平格式合同。保险管理部门应对此类格式条款予以修正和清理。

        难点之三:

        医疗保险该补偿多少?

        投诉案例:

        消费者夏某之子在学校统一续保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总保险金额为29000元,保期一年,不料当年9月2日,其子在放学时突遭车祸,造成严重伤害,用去医疗费35000多元,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医疗费已由肇事方全额赔偿为由,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按照“补偿原则”,医疗费不可重复理赔。

        专家观点:

        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不应依照“补偿原则”理赔。如保险公司执行“补偿原则”,应在合同订立时就明示并且告知消费者医疗保险的补偿性质,在合同中醒目标注出何种情况、何种范围内适用补偿原则,如何补偿等等。同时对告知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无理由以“补偿原则”拒绝消费者理赔要求。

        难点之四:

        买了车损险,该上哪维修?

        投诉案例:

        孙某于2005年3月3日在某产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2006年3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进行了查勘定损,并指定孙某到一家维修店维修。但孙某认为4S店价格虽然比一般维修店价格高,但维修更正规,更能保证质量,坚持要求到4S店维修。

        保险公司能否指定修理点,如指定是否构成垄断?对实际维修金额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的差距,应由谁承担?

        专家观点:

        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有违《消法》中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修理厂。鉴于当前一些汽车维修经营者存在不规范、不诚信行为,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是可以理解的。但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应通过协商确定维修点,双方作出明确的约定。本着合理的原则,明确定损标准,按原配件价格进行定损,减少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在维修金额与定损金额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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