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公告
当事人:鄱阳县绿林塑料制品厂等62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年检状态等见附件)
当事人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经鄱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查无下落。当事人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所指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由于在法定注册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本局已于2011年11月4日将《听证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依法由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依法组织清算并向鄱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由于在法定注册住所无法找到当事人,现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名单附后)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鄱阳县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62户个人独资企业吊销名单(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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