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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指南(之五)——企业年检          【字体:
政务公开指南(之五)——企业年检
作者:上饶工商…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21
一、受理机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
二、受理依据:国家工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三、年检时间: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四、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五、年检的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50元);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六、登记主管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通过年检:
1、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2、企业实收资本虽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了限额,但与注册资本相差悬殊的;
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登记主管机关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违反年检企业的处罚规定:
1、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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