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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关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场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经营范围及方式
三、登记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四、登记条件
1、申请人具备必要的从业资格;
2、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有必要的注册资金。
五、登记程序及期限
1、程序:受理→初审→审核→核准→收费→发照;
2、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1、标准:设立登记费为20元/户;
2、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联系电话:0793-8212002 举报电话:0793-8316413
0793-8316460 投诉电话:0793-12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