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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登记事项:
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及住所、成员企业。
三、登记依据: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2、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发[1997]15号)《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
3、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四、登记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伍仟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五、登记程序及期限
1、程序:受理→初审→审核→核准→发证;
2、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提交材料
(一)设立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2、母公司变更名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
(5)《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3、变更住所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4、变更集团成员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
(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5、变更集团母公司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司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注销登记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司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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