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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关: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登记程序及期限
1、程序:受理→初审→审核→核准;
2、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提交材料
1、《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联系电话:0793-8316453 举报电话:0793-83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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